災害經濟學的一個分支。是研究在防預洪水過程中體現的經濟關系和內在必然性的科學。從宏觀角度看,它研究洪水災害對生產力發(fā)展的不利影響;研究在防洪斗爭中各地區(qū)、各部門、各行業(yè)間的經濟利害關系及調節(jié)方式;提出防洪經...[繼續(xù)閱讀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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災害經濟學的一個分支。是研究在防預洪水過程中體現的經濟關系和內在必然性的科學。從宏觀角度看,它研究洪水災害對生產力發(fā)展的不利影響;研究在防洪斗爭中各地區(qū)、各部門、各行業(yè)間的經濟利害關系及調節(jié)方式;提出防洪經...[繼續(xù)閱讀]
指研究地震及其災害所產生的社會效應和規(guī)律及其社會關系的科學。屬社會學范疇。主要研究地震預測、預報過程中所造成的社會、經濟、政治、法律、心理等方面的影響及其對策。重點探索最佳的地震預報決策模式,消除預報可能...[繼續(xù)閱讀]
人類社會在應付所面臨的風險過程中所體現的活動方式,及通過這種活動創(chuàng)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產品。廣義的保險文化由三方面組成,即保險活動方式、保險物質表現和保險思想觀念。狹義的保險文化特指保險思想觀念。保險物質表現...[繼續(xù)閱讀]
指保險理論界圍繞保險性質提出的一系列系統(tǒng)的見解和主張。19世紀以來,在西方形成的保險學說,主要有:損失補償說,風險轉嫁說,人格保險說,欲望滿足說,經濟確保說和保險技術說等等。這些保險學說,或從損失角度,或從非損失角度闡...[繼續(xù)閱讀]
亦稱“需要說”。最早由意大利學者戈比(U·Gobbi)于1894年倡導;德國學者馬納斯(A·manes)作了進一步闡發(fā)并成為這一學說的代表。戈比得到拉札路斯從經濟學角度探索保險性質的啟示,參照損失補償說,即以“滿足”代替“補償”,以“欲...[繼續(xù)閱讀]
亦稱“損害分擔說”。德國著名資產階級庸俗經濟學家A·華格納所提出的關于保險性質的學說。1880年,德國創(chuàng)辦社會保險,并將火災保險改由國家經營,從而將保險和整個國民經濟相聯系起來。1889年成立德國保險學會,著手從整個國民...[繼續(xù)閱讀]
亦稱“損害填補說”。是英國著名資產階級庸俗經濟學家A·馬歇爾所倡導的關于保險性質的學說。英國在18世紀以后一段時期,海上保險發(fā)展迅速,成為世界保險中心,“損失補償說”便以此為背景而產生。實質上,這一學說是從法學角...[繼續(xù)閱讀]
1910年由奧地利學者胡布卡(J·Hupka)倡導,它主張保險的目的就是提留經濟后備,當意外事故發(fā)生時,確保被保險人的經濟生活。胡布卡認為,保險所確保的事故損失并非事先所確定,而是對可能遭受的未來事故損失進行全面的經濟保障,這樣...[繼續(xù)閱讀]
亦稱“危險轉嫁說”。是以美國保險學者A·H·魏蘭脫和B·克勞斯塔為代表人物的保險性質學說。這一學說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(fā)展對保險提出的新要求,試圖通過闡明風險、保險和現實經濟活動的關系,即保險對轉嫁經濟活動中可能遇到...[繼續(xù)閱讀]
該學說認為:保險是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生活的安寧,將多數經濟單位集合起來,根據大數法則所建立的共同財產準備制度。其原因是:保險對于補償意外事故所引起的經濟損失是很有必要的。意外事故在單個具體的事物中有偶然性,但在不...[繼續(xù)閱讀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