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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自我專有專用之事實,至后依社會之公權力而保護,依法律而保障其不可侵犯性之一大原因,為“太樸”之信念,“太樸”之信念生出尊重自他所有之習慣;其習慣,生出法律上之權利。 (本文共 82 字 ) [閱讀本文] >>